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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份大陸婚姻離婚新規則震撼出爐!網上辦理、快速解脫,權益保障再升級!

1.離婚自主化新突破:無需對方同意,網上即可申請! 離婚手續進一步簡化,無需再受對方態度束縛,透過線上平台即可啟動離婚程序。 2.惡意拖延無所不在遁形:新政策協助快速擺脫婚姻困境! 針對對方故意拖延離婚的情況,新政策明確了快速處理機制,確保離婚過程不再受惡意阻礙。 3.單方面申請離婚正式實施:無需對方簽字,自主決定未來! 單方面提出離婚申請成為可能,無需等待對方同意,即可推動離婚進程。 4.離婚條件明確化:家暴、賭博、 外遇 等成法定離婚事由! 家暴、賭博、 外遇 、酗酒以及感情破裂等明確被列為離婚條件,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 5.分居滿兩年即判離:判決迅速,不再拖延! 分居滿兩年即可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確保離婚案件得到及時處理。 6.債務分割更清晰:不知情債務,無須承擔! 對於一方不知情且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保護個人財產安全。 7. 外遇 離婚有權索賠:維護婚姻忠誠,保障受害方權益! 外遇 導致離婚的,受害方有權要求賠償,並彰顯法律對婚姻忠誠的保障。 8.聘金、嫁妝歸個人:女方財產權益不容侵犯! 聘金、嫁妝明確為女方個人財產,確保女方在離婚後的經濟獨立。 9.夫妻義務不履行可離婚:長期分居,離婚有理有據! 夫妻一方不履行義務且長期分居的,可作為離婚的理由,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10.全職太太離婚獲補償:勞動價值得到認可! 全職太太在離婚時,有權爭取額外補償,反映其在家庭中的勞動價值。 11.夫妻生活不和諧可離婚:分居時間長,離婚不再難! 夫妻生活不和諧且分居時間較長的,可作為離婚的依據,尊重雙方選擇。 12.兩歲內孩子監護權歸母親:保障幼兒成長環境! 兩歲以內的孩子,監護權原則上歸母親,確保幼兒得到穩定的成長環境。 13.雙方同意網路提起離婚訴訟:省時省心,無冷靜期! 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可透過網路提起訴訟,省時省心,且無需經歷冷靜期。 14.網路立案無門檻:對方同不同意都行,結婚證書遺失也不怕! 網上立案流程簡化,無論對方是否同意,均可啟動離婚程序;結婚證書遺失也不再是障礙。 15.快速離婚秘技:網路提起訴訟,調解快至一週! 透過網路提離婚訴訟,調解過程快速高效,最快可在一週內完成。

大陸、兩岸婚姻其中一方外遇,無過失方可以拿到的補償

在現今社會,婚姻關係面臨諸多挑戰,婚內外遇是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婚內外遇行為不僅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也對家庭的穩定和成員的情感造成了巨大的衝擊。 一旦遭遇婚內外遇,對於無過失方而言,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成為了關鍵所在。 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下,無過失方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搜集證據 無過失方應搜集外遇方的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照片影片等證據,以證明外遇行為。 注意搜集證據時要合法,避免侵犯他人隱私。 要求精神損失費和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外遇方在離婚時可能面臨精神損失費和補償金的賠償。 財產分割優勢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無過失方可以主張照顧,外遇方可能會少分甚至不分財產。 監護權優勢 在爭取孩子監護權時,無過失方處於優勢地位,可以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追回財產 無過失方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外遇方給小三/小王的財產,維護夫妻共同財產權益。 證明感情破裂 婚內外遇通常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法院在確認感情破裂的情況下會判決離婚。 協商賠償 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要求外遇方進行賠償,並解除婚姻關係。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透過法院訴訟解決。 了解法律後果 了解婚內外遇在離婚中的法律後果,包括可能面臨的賠償、財產分割和監護權等問題。 對方耍無賴,玩失踪,不同意,可以選擇以下離婚方式: 雙方同在戶籍地且都同意離婚 可直接去民政局冷靜期三十天協議離婚。 雙方同意離婚但不在戶籍地 不想來回跑的話,可以網路提起訴訟,申請影片調解離婚,沒有三十天冷靜期。 一方耍無賴不同意離婚 直接在網路上提起離婚訴訟,同樣沒有三十天冷靜期,即使對方玩失踪,只要下定決心離婚,也一定能離掉。 遭遇婚內外遇是一場痛苦的經歷,但無過失方不應默默承受。 透過合理運用法律武器,採取正確的策略,無過失方不僅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還能在一定程度上對這種破壞婚姻的行為予以回擊, 讓婚姻中的過錯方承擔應有的責任,從而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和婚姻關係的嚴肅性。

2025年大陸民法典外遇新規定,這3種情況不用賠錢,你怎麼看?

根據大陸《民法典》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若一方因另一方的不忠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無過失方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一、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1. 明確規定的過失行為 當外遇行為構成「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指存在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關係)時,無過失方可直接援引大陸《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要求過錯方進行賠償。 若外遇行為雖未達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但屬於「其他重大過錯」(例如長期頻繁外遇、與他人生育子女、嫖娼等嚴重損害夫妻關係的情形),法院在審查後,亦可能認定其構成重大過錯,並支持無過失方的賠償請求。 2. 特殊情境下的賠償權利 離婚後發現的外遇行為:即便在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外遇行為,只要無過失方在知曉之日起三年內提起訴訟,仍有權主張賠償。 欺詐性養育情形:若經證實子女並非親生,無過失方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不適用損害賠償的情形 輕微外遇行為 :對於偶爾的婚外性行為(如通姦),若未達到同居或重大過錯的程度,通常不支持無過失方的賠償請求。 雙方均有過失 :在雙方均有外遇行為的情況下,雙方均無權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 缺乏充分證據 :若無過失方無法提供直接證據(如聊天記錄、保證書、證人證言等)證明外遇事實,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其賠償請求。 三、賠償的範圍與判定標準 物質損害賠償 :涵蓋搜證調查費用(如聘請 私家偵探/ 徵信社的費用 )、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直接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 :依據過失方的行為嚴重性、無過失方的精神損害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及當地生活水準等因素綜合判定。 四、主張損害賠償的程序 證據蒐集 :無過失方需收集直接證據(如外遇方的保證書、悔過書、聊天記錄、親密照片或影片等)及間接證據(如證人證言、開房記錄、共同消費記錄等),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證據(如私生子女出生證明)。 訴訟程序 :無過失方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或在離婚後三年內單獨起訴。法院會優先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則依過失程度作出判決。 ...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正式施行

2025新婚姻法施行:財產、外遇、孩子三大變化引兩岸關注 自2025年2月1日起,中國民法典新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正式施行,因其內容深遠且具爭議性,吸引兩岸婚姻各界目光。新法聚焦三大核心: 財產分配 、 外遇出軌責任 與 孩子權益 ,直白規定: 夫妻離婚時,房子歸出資者所有 、 全職家務者可獲更多補償 ,以及 外遇一方對小三的私下贈與無效 。 婚姻趨勢:從理想走向現實 新法反映中國婚姻正處於時代轉型,趨勢明顯: 從理想快速邁向現實 。為何如此?因為當今婚姻與財產緊密相關,而法律的本質在於: 只能保護財產,無法保護感情 。從人性角度看,人們希望顧及傳統情感與面子,但法律條款卻冰冷理性,讓不少人感到不適。 三大變化詳解 1. 財產分配:誰出錢,誰擁有 財產規範是新法焦點。2024年大陸家庭購屋均價為每平方公尺9935元人民幣,買房往往掏空三代積蓄,過去婚內購屋視為共同財產,離婚平分。如今新法明確: 無論婚前婚後,誰出錢買房歸誰所有 ,即使房產證上有對方名字也無效。若父母出資,則歸子女所有。這一改變有效防範 騙婚與閃結閃離瓜分財產 ,尤其保護大城市富裕男性與農村易被騙婚者。 此外, 聘金 也納入規範,自贈與日起屬女方個人財產(騙婚除外),如福建長樂區民政局曾發現女方多次閃婚,提醒當事人避免損失。 2. 外遇出軌責任與家務補償 新法對 外遇出軌 態度明確:若因外遇出軌導致離婚,外遇方財產分配減少甚至無份,且對小三的贈與視為無效, 男性離婚成本大幅提升 。同時, 家務補償 金額不再設限,依據當地平均收入、個人能力與 家庭承受度 計算,意味著 富裕家庭的家務勞動更值錢 ,保障全職家務者的權益。 3. 孩子權益:以人為本 孩子處理更人性化。新法規定: 不滿兩歲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 。針對離婚常見的 搶奪或藏匿子女 ,另一方可申請保護令,法院可撤銷監護資格、中止探訪或變更撫養關係。過去藏匿孩子無明確懲罰,如今 直接視為犯法 ,讓不法行為付出代價。 新法的影響與反思 整體而言,新婚姻法針對現實痛點修補漏洞,如騙婚、財產爭議與子女爭...

兩岸婚姻離婚與財產分配,程序規定、法律差異及實務解析

兩岸婚姻離婚怎麼處理? 關於兩岸婚姻的離婚處理方式,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 如果兩岸婚姻中的雙方能夠達成一致,選擇協議離婚,他們需要共同到任何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申請時需準備以下資料: 雙方的身份證 結婚證書 戶口簿 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婚姻登記機關在接受申請後,會進行身分確認和婚姻關係確認,並進入為期30天的離婚冷靜期。 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申請。 冷靜期結束後,若雙方仍決定離婚,需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明。 2.訴訟離婚 如果兩岸婚姻中的雙方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或一方無法親自回大陸提起離婚訴訟,或無法查找對方下落,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提交相關證據和資料,如離婚起訴書、結婚證書、身分證等。 對於台灣籍當事人的相關證件,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認定,並可能需要通過兩岸公證機關的認證手續。 法院在確定案件管轄後會依法受理並進行審理,視情況作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 在處理兩岸婚姻離婚時,需要特別注意法律程序的差異和兩岸法律互助的問題。 如果涉及子女扶養和財產分割,需要妥善處理相關問題,以確保雙方子女的合法權益。 兩岸婚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關於兩岸婚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分析,可以總結以下幾點。 財產分配原則: 在 大陸地區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薪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在 台灣地區 ,依照當地法律,夫妻財產制實行《聯合財產制》,即婚後財產屬各自所有,需扣除各自負債後的差額進行分配。 兩岸法律的差異: 大陸地區強調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分配,而台灣地區則更注重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的獨立性。 協議與訴訟: 如果兩岸...

外遇不給生活費?法律教你保護自身財產與權益

婚姻中遭遇外遇與經濟壓迫,許多人面臨是否要離婚的兩難。 即便不想離婚,法律仍提供多種途徑保護受害配偶的權益。 家庭主婦該如何因應丈夫外遇還不給生活費?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消滅事由不僅限於離婚,還包括: 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 法院裁定改變財產制 夫妻約定變更財產制 二、可請求分配財產的具體情況 依《民法》第1010條,以下情形可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未經同意處分重要財產 共同財產管理不當 有不當減少婚後財產之虞 其他重大事由 三、特別提醒的重要情節 夫妻不同居已達6個月 大量移轉財產給第三者 明顯侵害另一方權益 四、具體法律保護途徑 請求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 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保留日後索賠和求償的法律權益 重要建議: 搜證並保留相關證據 及時尋求專業諮詢 理性面對,依法維自身權益 面對婚姻危機,不要盲目激進。 瞭解法律賦予你的權利,理性應對,才是最佳策略。 每個人每件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建議尋求專業諮詢,制定最適合自身的解決方案。

大陸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及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已於2024年10月29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24〕14號 大陸最高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 (2024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28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修改和司法實踐,現決定對《最高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法釋〔2015〕1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引言修改為:「為正確審理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依法保障海峽兩岸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判決,該判決中的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三、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人僅提出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民法院對應否認可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給付內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申請及作出認可裁定時,應向申請人釋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將第六條改為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台灣地區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履行相關公證或查明手續,但授權委託書經人民法院法官線上視頻或線下見證簽署,或經中國大陸公證機關公證證明是在中國大陸簽署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持有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地區當事人委託中國大陸執業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託書無需公證或者履行相關查明手續。 」 五、將第七條第一款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並依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二)判決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三)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依據台灣地區有關規定不需另行出具證明書的調解筆錄等除外; (四)身分證明資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居民身分證、台灣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分證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應提交註冊登記證的影印件...

難以維持婚姻關係?淺談分居離婚的法律認定

在現代社會中,婚姻關係遇到瓶頸時,許多夫妻會選擇分居作為緩衝。 然而,分居是否能成為離婚的合法依據?讓我們從法律觀點深入探討。 分居的法律定位 分居雖然代表夫妻不再共同生活,但在法律上並不能直接作為離婚理由。 根據民法第1001條,夫妻間雖有同居義務,但若有正當理由(如工作、出差)而分居,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因此,「單純分居」並不構成法定離婚事由。 如何透過分居達成合法離婚? 要以分居狀態申請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法定離婚事由(如惡意遺棄、生死不明逾三年等) 存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法院判決案例 案例一: 分居一年半獲准離婚 關鍵因素:雙方與異性第三者密切往來 判決理由:無法期待繼續共同生活 案例二: 分居一年獲准離婚 關鍵因素:家庭倫理與金錢觀念嚴重不合 判決理由:婚姻基礎已完全喪失 案例三: 分居六個月獲准離婚 關鍵因素:重大債務壓力導致一方精神疾病 判決理由:雙方關係難以修復 重要法律提醒 分居協議效力 若雙方具有「不堪同居之事實」且同意分居,協議具有效力,但協議本身不等同於離婚理由。 分居責任方的限制 造成分居的責任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訴訟,違反此項規定可能導致訴訟駁回。 在考量分居離婚案件時,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時間長短作為判決依據。 重點在於分居背後的實質原因,以及婚姻關係是否確實無法維持。 若您正面臨類似情況,建議尋求專業諮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我們分享透過已判決的因素、判決理由和法律規定等資訊,希望能幫助正在經歷婚姻危機的夫妻,更清楚理解分居離婚的法律認定標準,做出最適合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