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大陸民法典外遇新規定,這3種情況不用賠錢,你怎麼看?

根據大陸《民法典》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若一方因另一方的不忠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無過失方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一、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1. 明確規定的過失行為

當外遇行為構成「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指存在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關係)時,無過失方可直接援引大陸《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要求過錯方進行賠償。

若外遇行為雖未達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但屬於「其他重大過錯」(例如長期頻繁外遇、與他人生育子女、嫖娼等嚴重損害夫妻關係的情形),法院在審查後,亦可能認定其構成重大過錯,並支持無過失方的賠償請求。

2. 特殊情境下的賠償權利

離婚後發現的外遇行為:即便在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外遇行為,只要無過失方在知曉之日起三年內提起訴訟,仍有權主張賠償。

欺詐性養育情形:若經證實子女並非親生,無過失方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二、不適用損害賠償的情形

  1. 輕微外遇行為:對於偶爾的婚外性行為(如通姦),若未達到同居或重大過錯的程度,通常不支持無過失方的賠償請求。
  2. 雙方均有過失:在雙方均有外遇行為的情況下,雙方均無權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
  3. 缺乏充分證據:若無過失方無法提供直接證據(如聊天記錄、保證書、證人證言等)證明外遇事實,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其賠償請求。

三、賠償的範圍與判定標準

  1. 物質損害賠償:涵蓋搜證調查費用(如聘請私家偵探/ 徵信社的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直接損失。
  2. 精神損害賠償:依據過失方的行為嚴重性、無過失方的精神損害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及當地生活水準等因素綜合判定。

四、主張損害賠償的程序

  1. 證據蒐集:無過失方需收集直接證據(如外遇方的保證書、悔過書、聊天記錄、親密照片或影片等)及間接證據(如證人證言、開房記錄、共同消費記錄等),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證據(如私生子女出生證明)。
  2. 訴訟程序:無過失方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賠償請求,或在離婚後三年內單獨起訴。法院會優先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則依過失程度作出判決。
  3. 財產分割傾斜:即使未獲得損害賠償,無過失方在財產分割時也可要求多分,以體現對其的補償。

五、注意事項

  1. 訴訟時效:無過失方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過錯之日起三年內主張損害賠償,逾期可能喪失權利。
  2. 協議約定:若雙方願意,可簽署《婚內財產協議》,提前約定財產歸屬,以便更好地保障各自權益。
  3. 合法搜證:在蒐集證據時,應避免採取偷拍、竊聽等可能侵犯隱私的非法手段,以免證據被法院排除。

TPI:我們不鼓勵離婚,但我們會協助那些有需要的朋友取得外遇證據,走出婚姻困境、保障兩岸婚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