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執行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

台商配偶欲行使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卻不清楚台商在中國大陸的資產(如不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該如何執行?若有台灣法院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是否適用於大陸法律?能否調查財產清冊?以下逐一解答並提供調查建議。

一、中國民法典與夫妻財產分配

中國民法典未明確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相關條文可供參考:

《中國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雙方共有:

  • (一)薪資、獎金、勞務報酬;
  •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繼承或受贈財產(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三項除外);
  • (五)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則規定下列為個人財產:

  • (一)婚前財產;
  • (二)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 (三)遺囑或贈與契約中指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 (四)一方專用生活用品;
  • (五)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二、台灣法院判決在大陸的執行流程

台灣法院對台商夫妻財產分配具管轄權與審判權。若配偶在台灣勝訴,獲得確定判決書及證明書,可按以下步驟在大陸執行:

  1. 憑台灣法院確定判決書及證明書,經台灣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為真。
  2. 通過兩岸文書驗證程序。
  3. 依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向台商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台灣民事判決。
  4. 獲裁定認可後,再向該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台商在大陸資產。

注意:申請書立案前需再次公證並完成兩岸文書驗證,流程繁瑣但合法有效。

三、大陸財產調查的可行性與建議

台商在大陸的資產能否調查?在向大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可請求執行局法官調查財產。但因各地系統連線與規範不同,調查便利性存差異,且可能有疏漏。

若配偶能提供具體資訊,或委託第三方私人偵探調查台商資產(如不動產地址、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將大幅提升效率。執行局可據此發函不動產交易中心、銀行等機構,進行查封,方便後續變賣或收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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