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人妻提告外遇案全敗,法官判決: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引發熱議

台中地方法院近期審理了三起外遇引發的訴訟案,案件中的三名妻子分別指控丈夫與小三發生外遇,並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對小三提告求償。

然而,這些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了法律界的廣泛討論和爭議。

第一起案件中,一名張姓女子與丈夫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但她發現丈夫與一名女業務有外遇,並掌握了兩人親密的LINE對話和性行為證據,她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第二起案件為馮姓女子,她的丈夫與另一名女子從2023年1月起交往,並多次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馮女因而向小三求償80萬元。

第三起案件中,賴姓女子發現丈夫與另一名女子交往,並在社交軟體上有親密對話,賴女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然而,台中地院的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時,引用了《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認為這是每個人都擁有的基本人權,並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之間互負貞操義務。

法官認為,縱使可以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偶之間應有貞操義務,但其位階仍然低於性自主決定權。

此外,法官還指出,重婚比婚外性行為更為嚴重,但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因此,干擾程度較低的婚外性行為自然也不應視為違反善良風俗。

法官的判決認定,單純與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並不構成侵權行為,除非該行為直接導致婚姻的破裂並成為離婚的理由。

在這三起案件中,妻子們僅對小三提告而未向丈夫提出訴訟,法官認為這樣的做法存在不公平之處,若支持這些訴求,可能會變相鼓勵外遇的發展,對婚姻制度的穩定性構成威脅。

這一系列判決引發了法律界的討論,不少法律專家認為,法官的觀點偏離了主流見解。

某些法律人士指出,夫妻間的貞操義務應被視為婚姻的基本責任之一,對小三提起的訴訟也應被認為是維護婚姻秩序的正當行為。

這些案件最終被裁定駁回,但均可上訴,案件結果仍有待進一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