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請求對方提出資產清單
2023年3月24日,憲法法庭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的合憲性進行審議,判決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的條款原則上合憲,但若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則牴觸憲法,須在2年內修法。
為此,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預告將修正《民法》親屬篇及《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的部分條文,放寬離婚條件,並修改贍養費相關規定。
根據修正草案,若夫妻在5年內累計分居3年,即可訴請離婚。
修正草案考慮到分居可能並非雙方合意,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或避不見面,為避免規定過苛,法官可在認定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時,斟酌情況駁回離婚之訴。
草案進一步指出,若「被離婚」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或小孩等行為,贍養費可能減少或免除。
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此次修法幅度較大,涉及《民法》親屬篇共修正12條、新增7條、刪除1條,預計將大幅影響未來離婚訴訟和贍養費請求的處理方式。
根據修正草案,若夫妻在5年內累計分居3年,即可訴請離婚。
刪除現行規定中的「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具體離婚事由。
未來,夫妻只需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事實上已分居達3年的證據,即可由法官判決准予離婚。
修正草案考慮到分居可能並非雙方合意,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或避不見面,為避免規定過苛,法官可在認定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時,斟酌情況駁回離婚之訴。
此外,草案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刪除現行條文中的「無過失」限制,同時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及「就業機會減少」等事項,並明定贍養費請求權的時效為2年。
若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贍養費請求權即告消滅。
草案進一步指出,若「被離婚」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或小孩等行為,贍養費可能減少或免除。
夫妻若自行約定贍養費,而非因生活困難或就業能力減損等情況,則不受再婚後喪失贍養權利的限制。
例如,藝人大S與前夫汪小菲的離婚協議中,由於無再婚條件限制,縱使大S再婚,汪仍需依約支付贍養費。
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草案還修訂了被撫養者的順序,將直系血親尊親屬和卑親屬合併為「直系血親」,以符公平原則。
此次修法幅度較大,涉及《民法》親屬篇共修正12條、新增7條、刪除1條,預計將大幅影響未來離婚訴訟和贍養費請求的處理方式。
法務部正廣泛徵求各方意見,進一步完善修正草案,以期在兩年內完成立法修正,落實憲法法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