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爸爸一起洗澡睡覺,幼兒園女兒驚揭父親有小三

桃園一名人夫帶著讀幼稚園中班的女兒,在外與小三同居,妻子發現後怒向2人提告求償50萬,人夫挨告後辯稱小三只是來幫他照顧小孩,有時時間太晚,留她過夜僅是基於善舉,但女兒出庭時竟爆料「阿姨跟爸爸一起洗澡、睡覺」,法院認為2人關係侵害正宮配偶權,因此判2人應連帶賠償45萬元,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正宮主張,丈夫與小三自去年9月間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而發展外遇,並同居在桃園某房屋,丈夫與小三的行為已侵害她的配偶權,致其精神痛苦不已,因此向丈夫與小三連帶求償50萬元。

法庭審理時,人夫辯稱與小三僅是朋友關係,因房屋內只有一個房間,而小三會過來幫忙照顧小孩,有時候時間太晚,他基於善意之朋友關係,所以就讓她留在家中過夜居住,2人沒有任何逾越正常男女關係之情事。

又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在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僅單純屬身份利益,故妻子請求損害賠償於法無據。

但人夫的幼稚園女兒證稱,阿姨(小三)從她念中班的時候就會來房屋,並住在屋內,睡覺的時候,阿姨會跟爸爸睡在同一張床上,她則睡在另一張床上。

阿姨在屋內也有放置換洗之衣物,而且她睡覺的時候會先換睡衣或把衣服脫掉,爸爸也都有在場,他們兩個人還會一起洗澡。

法官認為,一般人擁有的社會智識經驗,若明知家中僅有一個房間,而無多餘床位可供異性朋友居住、使用者,何以會讓該名異性友人在住處待到深夜而未離去?又該房屋位處都會地帶,交通時間便利,該名異性友人返回自家住處並無困難。

況若真有留宿之必要者,豈有2人同宿一床之必要,因此不採信人夫說詞。

法官審酌2人明知人夫已婚,卻仍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而發展外遇並同居,自足認已逾越正常人際交往,而為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行為,因此判2人應連帶賠償正宮4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