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醫外遇人妻被告侵害配偶權求償,請求隱匿裁判書內個資,遭駁回聲請
高姓男醫師外遇已婚林女被告,但他否認;還在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請求法院遮隱他的個資,台北地院認定他侵害配偶權,判賠林女丈夫30萬元,也特別在判決書內強調,本案並不符合裁判書不得公開情形,拒絕他的請求。
承審本案的法官透過判決書說明,高男雖主張以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法院若公開他的姓名資料,會侵害個人隱私自由,聲請遮隱。
公開裁判書及裁判書內的人名均為法定原則,意義在於人民有知的權利,且公開裁判書能有效監督司法審判,讓司法受到全民監督及公評,同時有利於學術研究,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中「對公益有必要」之情形。
這件外遇求償案,並不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等,需要受到一定限制的事件,因此,並不符合裁判書不得公開情形,駁回高男聲請。
判決指這對夫妻2014年5月26日結婚,然而,高男明知林女尚有配偶,仍介入家庭,兩人還互傳生殖器私密照片取悅對方,造成丈夫精神痛苦也害夫妻離婚,高男被林女丈夫求償100萬元。
但高男自稱不知林女已婚,兩人更未發生性行為,至於微信內的情色對話,單純是他工作壓力大、逞口舌之快才會傳送,也只是他的「幻想」,實際上兩人並不熟識,拒絕賠償。
法官發現,高男不但透過微信主動關心林女婚姻狀況,為了約林女外出看夜景,同時為防林女丈夫懷疑,事先小心翼翼安排行程,代表高男確實知道林女已婚。
況且,兩人微信對話更顯示高男關心林女是否有性生活,高男問:「妳自己是不是也很喜歡上次被我插進去的感覺」,並追問林女喜歡哪種體位如「背後位?」「女上男下?」,高男還說:「男上女下能夠插的最深入」、「妳很愛在我身上搖耶」。
法官認定,高男、林女均侵害配偶權,要賠償丈夫共60萬元,只是林女未被告應扣除,判高男賠償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