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修法後夫妻剩餘財產怎麼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修法後怎麼計算

夫妻離婚之後要怎麼進行財產分配?如果雙方能夠自行協議的話,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雙方同意即可。

但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是離婚時並沒有約定,還是能依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法院提出訴求,不過要特別注意別超過時效,否則可能就會討不回來了。

民法第 1030-1 條 第5項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修法將改善離婚財產分配不公問題

原則上夫妻雙方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要求平分兩人的婚後財產。

但有些人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可能根本沒再帶小孩,自己也沒去工作、整天在外玩樂,甚至早就分居多年,這時如果要平分可能會有失公平,因此這次修法後,對於婚姻生活毫無貢獻、或是其他原因導致分配會不公平的情況,法院可以依職權做出調整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

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調整或免除的標準

法院在做出剩餘財產分配的調整或免除判決時,需綜合考量夫妻婚姻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養育、同居及分居多久、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等。

從修法內容可以看出,重點還是在於對「婚姻生活」有多少貢獻,像是在家照顧小孩、協力家事勞務等等都算,如果說結婚兩年期間有分居一年各自獨立生活,原則上最多也只有分居的那一年不用平分,共同生活那段日子還是要算的。

民法第1030-1條: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外遇離婚會影響財產分配嗎?

外遇離婚或是家暴離婚等等,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家暴或傷害罪等,但這些都難以否定對方的「經濟或家務貢獻」,就像是即便員工毆打了老闆,工作期間的薪資還是要給,但老闆可以告員工傷害罪,這兩者是分開的。

因此不是提出什麼法院就會照單全收,首先要有證據能證明,因為對方一定會否認,再來這件事要跟「無婚姻貢獻或分配不公」有關,法院才會依法去做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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