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行使時效多長?需要搜集什麼證據?
侵害配偶權追溯期的計算方式?
侵害配偶權是屬於民事糾紛,根據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的賠償2年內沒行使就會失效,所以侵害配偶權的追溯期(也就是時效),是從「知道對方外遇開始2年內沒有行使侵權賠償就會失效;或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外遇事實發生10年內沒有行使侵權賠償也會失效」所以知道外遇的時效是2年內,不知道是10年內。
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搜集什麼證據?
「如果要提告就一定要證據,才能證明你說的是真的,而侵害配偶權的證據當然是搜集越多越好。」
像是兩人擁吻、牽手的照片影片、互稱公婆的訊息、單獨約會或過夜的影片證據,這些都可以做為請求賠償的證據,且越多越能證明雙方的曖昧或交往關係,當然如果有證明能力強,或是情節嚴重的畫面證據就能賠得更多,比如拍到他們性交的畫面,金額就會跟沒性交證據的完全不同檔次!所以「證據多可提高外遇可信度、證據嚴重可提高賠償金額」
不過越嚴重的外遇,行為就越私密,搜證也更容易違法,而且觸犯的大多都是刑法,因此搜證要盡量避免觸法,如果想要證明對方外遇情節嚴重,建議先詢問專業調查人員意見,讓專業調查人員幫你衡量比例原則,或是如何搜證不違法,才不會告民事卻換來刑罰,得不償失。
過了侵害配偶權的追溯期還能提告嗎?
如果外遇已經是10年前的事,或是你已經知道超過2年了,就會錯過法律追溯期,但是!你不一定要告2年前外遇的事實,如果你能針對2年內發生的外遇行為提告,並提出當時外遇行為的證據,就沒有失效的問題。
當然,對方可能也會主張已得到配偶「事前允許或事後原諒」,反駁說您早已經知道這件事超過2年都不採取動作,是故意事前默許了這件事,但對方不見得會請律師或做法律諮詢,所以不太可能會知道這些方法。
即便有,也不代表他的證據或主張就一定有用,這也是法律諮詢所帶來的巨大影響。
侵害配偶權錯過時效的證據能訴請離婚嗎?
根據民法第1053條規定,如有以下3種情形,就不能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提出離婚訴訟:
- 事前同意/事後宥恕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
- 外遇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管何時得知)
但是!這些證據還是能對訴請離婚有幫助,只是不能直接拿裁判離婚十大要件為由離婚,而是要做為訴請離婚加分/加強的證據。
此外,如果能事前與專業調查人員討論,配合專業調查人員的搜證策略,對於搶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等也更容易拿到優勢。
專業調查人員還能替您精算精神賠償的最大利益,或是代替或協同您出面處理,尤其如果對方有請律師,很容易會對當事人會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且難以靈活的反駁對方的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