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訴訟常見問題統整
外遇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我把幾個外遇委託案件,常見的問題整合如下:
Q:配偶外遇,去年通姦罪被宣告違憲了(2020/05/29),還能告他什麼?
A:配偶外遇時,一般都是告刑事的通姦罪來制裁,但是自從(2020/05/29)通姦罪被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之後,已經除罪化,不能再告刑事通姦罪了。
其實,配偶外遇除了刑事之外,一直都有民事的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只是比較少人去告。
現在刑事通姦罪不能告了,剩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還可以告,民事就是告外遇方「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慰撫金)。
不過,台灣的民事損害賠償只以「填補被害人的損害」為目的,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不能以「懲罰加害人」為目的而請求制裁性的超額賠償。
通姦的民事賠償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法院會依照外遇情節輕重程度、配偶所受的痛苦、兩造的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來判決損害賠償的金額,但是因為目的不是用來懲罰外遇的配偶,所以除非修法,否則金額不會因為通姦罪被除罪化而提高多少。
Q:侵害配偶權訴訟,除了可以告小三、小王之外,可以把配偶也告進去一起賠嗎?
A:可以,侵害配偶權訴訟可以把自己的配偶跟外遇的小三/小王一起告,他們是共同侵權行為人。
Q:什麼樣的行為算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A:夫妻因為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因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因此,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雖非通姦或相姦行為,若該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就算是有侵權行為的故意。
所以,舉凡傳曖昧訊息、牽手、擁抱、親嘴、汽車旅館開房間、蓋棉被聊天、出遊合照等等,依個案認定,如果逾越一般普通朋友的社交行為就會構成。
Q:若要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要怎麼準備證據?哪些證據可以用?
A:侵害配偶權訴訟中,證據準備得越充分,越能夠證明外遇存在、情節嚴重性。
因此,如果是通姦的話,有錄影、錄音資料能夠證明通姦行為是最有幫助。
又因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不限於通姦,只要超過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都包括在內,所以簡訊、LINE 截圖對話內容、親密合照等,都可當用作侵害配偶權的證明。
在民事訴訟上,跟拍、錄音、錄影等調查而來的證據,雖然可以拿來當作證明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但是調查過程很可能會使當事人被告上刑事妨害秘密罪,所以一般都會請徵信社去處理。
但是要注意在委託前最好跟徵信社的人員簽好切結書,切結不能違法調查,否則委託人如果被認定有指示徵信社人員以違法方式調查的話,很可能還是會觸犯教唆罪名。
Q:法院判決的金額通常是多少?
A:法院判賠的數額,在實務上並沒有一定,法官會參考外遇情節輕重程度、配偶所受的痛苦、兩造的身分、職業、社會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婚姻中兩造感情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依個案情況,判決不同的賠償金額。
根據統計結果,法院判賠的金額通常在幾萬元至幾十萬元之間而已,僅有少數案例賠償金額可以到達百萬元以上。
通常外遇情節越嚴重,且社經地位越高的當事人,獲得的賠償金額會越多,外遇生子的案例對原配偶的精神打擊最大,因此判決賠償的金額通常較高。
一般而言,提告外遇配偶及第三者一起求償者,法院平均合計判賠60萬元以下;如僅提告其中一方,平均判賠30萬元以下;而外遇生子的案例,才有判賠百萬元的情形。
由此可見,目前法院判決賠償的數額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都是由法官主觀認定金額應該判多少,而法官判決的金額在一般民眾的認知上,會覺得其實並不高。
因此有法界人士倡議,在未來修法時,應該訂定一個最低賠償金額,以維護配偶權權益。
目前只能夠把以往法院裁判的案例歸納統整出來,提供給當事人做參考。
然而訴訟上最重要的,還是要盡量調查舉證,說服法官個案外遇情節的嚴重程度,配偶受到的傷害,外遇對兩造婚姻的破壞情形,以獲取合理的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