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三/小王介入婚姻,能因「侵害配偶權」請求「離因損害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嗎?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包含「配偶權」!

基於民法195 條針對配偶權的規定,若夫妻之一方已經開始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例如:租屋處與配偶以外之人過夜、外遇、 與他人有親暱行為、買春等等的行為,則受害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此條向配偶或第三人進行求償。

若是因「侵害配偶權」行為、所產生之損害,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也就是還沒離婚的狀態下,即可請求「離因損害賠償」;但「離婚損害賠償」只能離婚後才能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離因損害賠償」不會因為離婚之後就不能請求,但「離婚損害賠償」規範的是「離婚後」非財產上的損害,範圍和性質都有所不同。所以,基於配偶外遇的事實,可以請求「離因損害賠償」。之後離婚了,也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同時,「離因損害賠償」可以求償的對象:
  • 配偶
  • 配偶以外的第三人

並且,「離因損害賠償」並不注重配偶兩方是否有一方完全無過失,這也和「離婚損害賠償」之中特別指出受害人必須完全無過失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若配偶外遇、通姦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出現,進而導致離婚,無過失受害的一方則可以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和「離婚損害賠償」。若受害的一方對於離婚的結果有過失(即使另一方過失更大),則還是可以求償「離因損害賠償」。

婚姻美滿是很多人的願望,但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如願,一旦受到無情的背叛及對待,搜集證據打個漂亮都離婚官司、爭取自己的權利、拿回該拿的,對以往認真付出的自己有個交代,然後轉身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