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告侵害配偶權 不必得抓姦在床

就侵害配偶權來說,不必抓姦在床,更不用有「性器接合」的直接證據,只要超越了社會大眾所認知的男女正常交往那道界線,民事法官多會判賠。

以董娘和公司男執行長外遇案為例,讓兩名被告「一刀斃命」的,只有董娘車上的行車紀錄器錄音檔,兩人以「Honey」、「親愛的」暱稱對方,親密的對話已逾越男女同事、朋友社交之正常往來界線,就社會大眾的認知上,2人即有不正常的外遇關係。

所以,配偶一方得請求民法上侵害配偶權,可以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求償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