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外遇所生的私生子女,如何辦理認領手續?
台商與大陸女子外遇所生的私生子女,想要認祖歸宗,必須生父生母結婚,或由生父認領或經生父撫育,才能視為婚生子女。
台商與大陸女子外遇所生的子女,並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該子女並不是生父的婚生子女,而是生父的「非婚生子女」。該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的關係,必須經過準正(指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結婚)或經生父認領或撫育,始能「視為婚生子女」,而與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依台灣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三章父母子女的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民法第1064條、第1065條參照)。
-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 中國《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 故台商要認領與大陸女子外遇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適用台灣地區關於認領的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3條參照)。
故台商與大陸女子外遇所生的私生子女,想要認祖歸宗,必須生父生母結婚,或經生父認領(包括任意認領與強制認領),或經生父撫育,才能視為婚生子女。
台商要認領在大陸的非婚生子女時,必須先與外遇的大陸女子(生母)在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小孩的出生證明書、認領非婚生子女聲明書、約定行使負擔未成年權利義務及、子女從姓協議書、生母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書等相關公證,之後交由海基會文書驗證,於完成驗證後,便可向生父在台灣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以完成對大陸非婚生子女認領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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