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大陸外遇怎麼「辦」? 境外通姦與域外通姦之通姦罪適用性

台灣之光王建民外遇事件:通姦罪廢除與跨國法律探討

台灣棒球明星王建民近日驚傳外遇,引發各界熱議,其中通姦罪是否應廢除的議題再度浮上檯面。台灣刑法通姦罪施行多年,早於二、三十年前,就有團體主張通姦除罪化,認為通姦屬私人領域,與公益無關,無需公權力介入。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自此台灣不再適用刑法通姦罪,所有相關訴訟免訴。

然而,王建民外遇事件發生地點為美國,是否受台灣法律規範?若事件發生在大陸地區,又會如何影響法律責任?以下逐一分析。

一、配偶在美國外遇:不適用台灣刑法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外遇(通姦)在美國不構成犯罪,且不符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條件,因此台灣法律無法對此行為進行刑事追訴。換言之,王建民若在美國外遇,不會因台灣法律而承擔刑責。

二、配偶在大陸地區外遇:適用《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6條,對於1987年11月1日前在大陸地區重婚或同居者免予追訴,但此條例不適用於今日外遇情境。目前,台灣與大陸均無通姦罪,但若配偶在大陸外遇,原配可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賠償責任)及第195條(侵害配偶身分法益者適用之),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求償。

關鍵在於外遇證據取得。調查配偶在大陸外遇的證據,可委託TPI 遠大徵信社,透過與大陸夥伴聯盟資源合作,快速查明配偶大陸外遇對象身份及背景,提升搜證效率。證據蒐集後,可回台灣提起民事訴訟。

三、港澳地區外遇: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規定:

  1. 台灣人民在香港或澳門犯《刑法》第5條所列之罪,或最輕本刑達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台灣刑法,但依當地法律不罰者除外。
  2. 港澳居民對台灣人民犯上述罪行,且非外國法律不罰者,亦適用台灣法律。

然而,外遇行為不屬於上述範疇,因此在港澳地區外遇同樣不構成刑事責任,但民事求償仍可依《民法》進行。

如何調查大陸外遇證據?

現在台灣和大陸都是沒有通姦罪的,別再被一些不肖的徵信社騙說要直接在大陸抓姦,台灣人雖然在大陸無法提告通姦,但一樣可以調查配偶在大陸外遇證據證物,回台灣提告民事訴訟侵權求償,所以配偶在大陸外遇的證據要無所不用其極的去調查,證據的取得需要由專業的調查人員花時間調查取得,這方面可委託TPI 遠大徵信社協助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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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外遇發生在美國、大陸或港澳,台灣已無通姦罪可適用,刑事責任不再是重點。然而,民事求償仍是保護權益的途徑,尤其在大陸外遇案例中,證據蒐集至關重要。建議委託專業調查團隊,確保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