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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完整指南,財產調查方法與惡意脫產因應之道

現代婚姻關係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往往是離婚過程中最複雜的議題之一。我們將為您詳細解析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制度、計算方式,以及如何因應惡意脫產等問題。 離婚財產分配制度概述 三種財產制度比較 1. 法定財產制(最常見) 婚前婚後財產分開計算 僅就婚後財產進行分配 扣除各自負債後平均分配剩餘財產 2. 分別財產制 婚前婚後財產完全分離 婚姻關係結束後不得請求分配 3. 共同財產制 除特有財產外皆為共有 離婚時各自取回原有財產 剩餘共同財產扣除債務後平均分配 財產計算時點認定 依離婚方式區分 1. 協議離婚 以戶政機關登記日為計算時點 離婚協議簽署後需完成登記才生效 2. 裁判離婚 以起訴時財產價值計算 後續財產變動不影響計算結果 3. 調解或和解離婚 同時提起財產分配訴訟:多採起訴時點 先調解後提起訴訟:多採調解成立時點 財產調查方法 透過法院發函調取資料 1. 國稅局資料 個人財產總歸戶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 2. 其他單位查詢 勞保投保紀錄 人壽保險資料 集保帳戶明細 車籍資料 銀行存款與基金資訊 防範惡意脫產措施 法律保障機制 1. 撤銷權行使 知悉後6個月內可請求撤銷 處分行為發生後1年內有效 2. 財產追加計算 離婚前5年內的脫產行為可追加計算 以處分時的價值為準 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如孝親費)除外 實務建議 及早蒐集對方財產資料 善用法院調查服務 留意可疑的財產異動 適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離婚財產分配是一項複雜的法律程序,需要充分了解自身權益並善用法律工具。若發現對方有惡意脫產行為,應即時採取行動,運用法律賦予的保障機制維護自身權益。建議在進行相關法律程序時,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妥善保護。

婚後外遇率最高的五個星座男,另一半注意了!

天秤座 要說在十二星座中,誰的心最容易蠢蠢欲動,天秤座絕對是當仁不讓!天秤座的男人,就像是行走的荷爾蒙發射器,他們不僅外表英俊,風度翩翩,更重要的是,他們懂得如何用甜言蜜語去打動女人的心,要命的是,他們和女人相處極度沒有分寸感,所以很容易擦槍走火。 面對桃色誘惑,天秤座有著自己的「三不政策」-不主動(劈腿)、不拒絕(誘惑)、不挽回(婚姻)。 聽起來好像他們很被動,其實不然。天秤座的男人不想得罪任何人,只想維持一個和諧、平衡的關係。 所以,當你看到新聞裡,兩個女人為了一個男人爭風吃醋,而男人卻一副置身事外的模樣,那這個男人十有八九是天秤座! 雙子座 雙子座的傢伙們,他們就像一個永遠不會長大的小孩,能和任何人聊得投機,輕鬆結交朋友。他們有著強烈的自由慾望,反感任何形式的束縛。 基本上來說,很多雙子座是傾向不婚的,就算結婚了,他們也不會甘願窩在家裡,全心全意變成一個顧家又痛老婆小孩的好男人。 雙子座的男人因為他們的幽默感和智慧,頗受大家喜愛,這讓他們經常無意中就能吸引一堆異性圍繞。 對於身邊一堆紅顏知己,坦白說他們是有點暗自得意的,因為這正是他們即便婚後魅力依然不減的證明。 然而,面對外遇的質疑時,雙子座總是喜歡狡辯說自己和她們「真的只是朋友」,但往往虛實間,一不小心越了界,朋友變情人,這樣的例子在雙子座身上還真是屢見不鮮呢! 雙魚座 雙魚座的男人在婚前對愛情充滿浪漫的幻想,他們以為婚姻生活會像電影裡那樣浪漫無比。 但當婚姻生活變成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瑣碎時,他們往往會感到失望和沮喪。這時,負面的雙魚座會選擇逃避,而不是溝通。 雙魚座的善良多情,很容易引起女人的愛憐,當他們在家裡得不到老婆的關愛時,他們就會很容易被另一個女人的溫柔所吸引。 射手座 射手座的男人天生就喜歡追求新鮮感,即使自己的老婆長得再漂亮,身材多性感,時間久了,他們也會覺得膩。 於是,他們的注意力就會轉移到其他美女的身上。射手座的男人不只會肉體外遇,他們更可怕的是精神外遇。 射手男的精神外遇可以持續數年,甚至更長,他們喜歡腳踏兩條船,享受被兩個女人愛的感覺。 獅子座 獅子座的男人在外打拼事業談生意時,常免不了要光顧一些成人的娛樂場所。即便有著堅如磐石的意志力,也難保不被誘惑動搖。 他們或許也會陪著商業夥伴盡情享樂,但通常只是逢場作戲,並不會動真情。獅子座的男人若在外頭「走腎」了,回到家中對你的關懷真的是無微不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執行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

台商配偶欲行使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但對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不動產、銀行現金存款、股票基金…等)不清楚,該如何執行?另外,若有法院的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的話,是否適用於中國大陸地區法律?可否進行調查財產清冊?又或有其它調查管道? 一、有關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於中國民法典無相關規定。 但於中國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薪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此亦可供審酌中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 因台灣地區法院對台商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管轄權及審判權。 故若妻子於台灣地區法院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可憑台灣地區法院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與相關書面文件,先經台灣地區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為公證該等文書為真正後,再經兩岸文書驗證程序,最後依中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民事裁判相關規定,申請認可台商所在地之中級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民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再憑該中國大陸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之文書,申請該中級人民法院為強制執行該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財產,前開申請書在中國大陸法院立案前,同樣需經公證及兩岸文書驗證。 三、至於台商在中國大陸地區的資產,能否於中國大陸地區財產調查? 在向中國大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可申請中國大陸地區執行局法官為財產調查,但因各地電腦連線及自行規範等不同,而有調查財產便利性差異,且恐有疏漏。 但若配偶本身能較清楚了解提供或能 透過第三方 私人偵探Private Investigator 調查台商的不動產所在地之省市較詳盡地址門牌號碼、在哪一家銀行有現金存款、是否持有股票基金…等 ,較方便中國大陸地區執行局發函不動產交易中心、銀行、基金…等機關,達到查封目的,更方便日後變賣或收取等程序。 推薦關聯文章: 承接大陸外遇調查及各種私人調查案件委託搜證 推薦關聯文章: 調查大陸外遇或

三起人妻提告外遇案全敗,法官判決: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引發熱議

台中地方法院近期審理了三起外遇引發的訴訟案,案件中的三名妻子分別指控丈夫與小三發生外遇,並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對小三提告求償。 然而,這些案件的判決結果引發了法律界的廣泛討論和爭議。 第一起案件中,一名張姓女子與丈夫結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但她發現丈夫與一名女業務有外遇,並掌握了兩人親密的LINE對話和性行為證據,她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第二起案件為馮姓女子,她的丈夫與另一名女子從2023年1月起交往,並多次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馮女因而向小三求償80萬元。 第三起案件中,賴姓女子發現丈夫與另一名女子交往,並在社交軟體上有親密對話,賴女因此向小三求償100萬元。 然而,台中地院的法官在審理這些案件時,引用了《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認為這是每個人都擁有的基本人權,並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之間互負貞操義務。 法官認為,縱使可以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偶之間應有貞操義務,但其位階仍然低於性自主決定權。 此外,法官還指出,重婚比婚外性行為更為嚴重,但立法者並不認為重婚違反善良風俗,因此,干擾程度較低的婚外性行為自然也不應視為違反善良風俗。 法官的判決認定,單純與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發生性行為,並不構成侵權行為,除非該行為直接導致婚姻的破裂並成為離婚的理由。 在這三起案件中,妻子們僅對小三提告而未向丈夫提出訴訟,法官認為這樣的做法存在不公平之處,若支持這些訴求,可能會變相鼓勵外遇的發展,對婚姻制度的穩定性構成威脅。 這一系列判決引發了法律界的討論,不少法律專家認為,法官的觀點偏離了主流見解。 某些法律人士指出,夫妻間的貞操義務應被視為婚姻的基本責任之一,對小三提起的訴訟也應被認為是維護婚姻秩序的正當行為。 這些案件最終被裁定駁回,但均可上訴,案件結果仍有待進一步審理。

法官判還280萬!女士官砸315萬抓姦 反遭判刑怒告徵信社

高雄市1名楊姓女士官,先前發現丈夫外遇,遂上網找徵信社抓姦,前後花費近315萬元,結果她到旅館抓姦失敗,反遭對方提告侵入住宅,事後被判拘役15日,楊女憤而對徵信社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判徵信社必須返還280萬元,全案確定。 楊女主張,2022年1月間,她發現丈夫疑似外遇,遂上網搜尋徵信社,並與對方主管聯絡,雙方起初講好的服務內容是外遇蒐證,費用為98000元,她先支付88000元。 數天後,她接到徵信社副總經理電話,對方鼓吹她要抓姦,並表示:「若抓姦成功,當下談和解金,錢就會沖還回來」。她決定更改服務內容,原本的尾款1萬元無須給付,改為抓姦契約,費用為300萬元。楊女依約陸續給付報酬。 一個月後,徵信社秘書長與她聯絡,並表示抓姦後會打官司,必須先支付律師費6萬元,她只好給錢,總計支付314萬8千元;又過了三天,徵信社突然通知她,丈夫與小三投宿台中國軍英雄館,她隨即北上台中。 當天凌晨1時許,她偕同3名徵信社員工,謊稱是旅館人員,因地震後必須檢查線路,順利誆騙開丈夫開門,4人持攝影器材衝入房內,雖然丈夫僅穿著四角褲,但房內並未找到外遇證據,事後丈夫氣憤提告,她與3名員工被依無故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15日。 楊女強調,她砸大錢抓姦竟落空,事後還被判刑定讞,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徵信社返還不當得利300萬元。 一審法官重新審酌徵信社服務內容,最後認定服務費用為20萬元,因此判徵信社必須返還280萬元;徵信社不服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因此駁回其上訴;徵信社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亦認定一、二審觀點無誤,上月底駁回徵信社上訴,全案確定,徵信社必須返還280萬元。 ※此案前情提要

親愛的一起「小酌」吧! 研究揭示夫妻一起飲酒的習慣對健康與幸福的影響

美國一項逾9000人的老年學研究成果顯示,經常與配偶一塊兒品嘗佳釀,而且雙方飲酒習慣相似,不僅能維繫感情,還有助於延長壽命。 研究人員強調這並非建議與配偶大量飲酒,畢竟酒喝多了會傷身。 美國《紐約郵報》引述密西根大學官網報導,這項發現屬於密大「健康與退休」(Health and Retirement Study,HRS)研究計畫的一環。 研究團隊訪談全美4656對50歲以上的異性夫婦或同居伴侶,受訪者每2年接受1次調查,從1996年到2016年完成至少3輪HRS研究,並納入受訪者的心臟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因素。 這項研究是為了觀察HRS計畫參與者的飲酒情形,還有對於死亡率的影響。 研究人員每次調查時詢問受訪者過去3個月內是否飲酒,有飲酒的人則說明每周平均飲酒量。死亡數據取自2016年。受訪者喝哪種酒則不在調查之列。 研究報告主要作者、密西根大學社會研究學院調查研究中心教授博迪特(Kira Birditt)說,平時會一起喝個小酒而且飲酒習慣相似的夫妻或伴侶,壽命比較長,感情更融洽。 但她鄭重提醒,研究報告並非建議夫妻一起喝很多酒,如此解讀不恰當,「對婚姻有益的行為不見得必定有益健康」。 博迪特說,相關文獻有個概念稱為「飲酒伴侶關係」(drinking partnership),已婚夫婦倘若有一方喝得比較兇,婚姻會產生更多困擾與衝突;飲酒習慣一致,雙方肢體衝突較少,關係也更長久。本次研究靈感由此而生。 密大HRS計畫2016年一項針對3000對伴侶長達33年的調查研究已發現,相較於只有一方飲酒的夫妻,一同小酌會更有幸福感。 博迪特說,最新研究顯示,比起雙方都不喝酒或只有一方喝酒的夫妻,受訪時表示過去3個月都有喝酒的受訪者活得更久。 每周平均飲酒量分析顯示,比起滴酒不沾或者大量飲酒,小酌型的夫妻雙方更長壽的機率更大。 夫妻倆飲酒量相似也與延年益壽有關,尤其是妻子這一方。研究成果今年2月刊於國際期刊《老年學家》(The Gerontologist)。 博迪特說,目前還未找出夫妻一同飲酒會何以與壽命延長產生關連的確切解答,但研究結果的確凸顯雙方飲酒模式相似有可能代表兩個人的生活方式、親密感、關係滿意程度彼此相符。 團隊後續有意研究夫妻飲酒模式類似的情形如何影響婚姻品質與身體健康,例如以問卷調查日常生活樣貌、一起喝酒時還從事什麼活動。

離婚條件放寬、贍養費新規定,民法四項重大修正速看!

婚姻對許多人而言是幸福的象徵,但不適合的婚姻可能成為束縛。 即便再幸福的夫妻也可能面臨分離,這時離婚便成為一種選擇。 根據內政部統計,2022年全台離婚對數約有5萬803對,離婚率為10.0‰。 最近,憲法法庭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部分違憲,法務部也啟動了離婚與贍養費的修正程序。 本文將帶您了解民法這些最新重大修正。 離婚條件放寬 《民法》規定離婚的方式包括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和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如果不是雙方合意離婚,則需要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了十項離婚事由,包括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虐待、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等情況。 1. 離婚條件放寬:分居3年即可訴請離婚 本次修正草案刪除了「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和「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 新增了 「5年內分居期間已達3年」 的規定, 未來 只需證明婚姻無法維持 或 分居3年以上 ,即可訴請判決離婚 ,這實際上是放寬了離婚條件。 別再被不肖徵信業者框騙要抓姦才能離婚,抓姦一點幫助也沒有,只是滿足了那些不肖業者的口袋。搜集有效外遇證據證明婚姻無法維持或分居3年以上,之後進行請求裁判離婚即可。 相關資訊: 調查大陸外遇或委託搜證需提供之資料 法官在判決時,若認為判離對其中一方不公平且雙方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可以駁回離婚訴求。 2. 有責配偶亦可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憲法法庭判決此部分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 贍養費新規定 3. 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再婚後不能拿 贍養費條文也有修正。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修正草案放寬了請求權,刪除了「無過失」等限制,新增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再婚後也不得繼續請求贍養費。 4. 就業能力減損可索贍養費 新增了因「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等情況可以請求贍養費。 草案也明定, 夫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要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若提出離婚的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配偶親人等行為,可能會減少或免除贍養費。 因此,即便符合請求贍養費的條件,也不一定能獲得相應的贍養費。 以上是最新的民法修

前軍旅長被揭發外遇理髮店老闆娘,士官妻成功抓姦並提告求償

一名已退伍的前巫姓旅長與某理髮店老闆娘發生外遇,士官妻楊女士帶著徵信社到台中國軍英雄館成功抓姦,並獲得丈夫外遇的證據。 最終,理髮店老闆娘賠償15萬元和解,而楊女士則向丈夫提告求償30萬元。 法官判決指出,楊女士得知丈夫外遇後,上網搜尋相關資訊並與徵信社業者簽下抓姦委託書,支付300萬元請求徵信社搜集丈夫外遇證據。 去年3月,楊女士接到徵信社通知,得知丈夫帶著小三在台中國軍英雄館開房間。 楊女士和徵信社人員趕到現場,假裝是旅館服務生敲門,謊稱地震需進房檢查水管線路。 巫姓旅長不疑有他開啟房門,楊女士和徵信社人員進房後進行拍攝取證。 巫姓旅長報警後,法院審理時,楊女士等3人坦承犯行,但辯稱自己是合法配偶,進房是為了捍衛配偶權,因此不認為有錯。 然而,法官認定楊女士及徵信社人員等使用詐術騙取房門開啟,判處楊女士及徵信社人員等3人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並給予2年緩刑。 法官認為, 「婚姻關係中之一方,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輕易以搜集違反忠誠義務之證據為由,允許一方可動輒侵入他人私領域之住宅中,而毫無限制的侵犯配偶甚至第三人之隱私權,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楊女士已取得丈夫外遇證據,理髮店老闆娘賠償15萬元和解,但巫姓旅長不認帳,楊女士提告求償3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巫姓旅長確實與小三有親密舉動,侵害楊女士的配偶權益,判決巫姓旅長賠償15萬元,可上訴。 此外,楊女士為了抓姦花費300萬元請徵信社幫忙,但事後認為自己花太多錢被騙,提告要求返還抓姦費用。 法官根據民法規定,認定楊女士抓姦經驗不足,判徵信社退還280萬元。 ※此案有後續 P.S. 現在已經不是過去衝現場抓姦的年代了,加上已經有太多判例可以引用,同行業者請勿再以身試法,配偶權的重要性絕對不會比侵入私人領域、侵犯隱私權還高,別再以法律資訊落差及各種法律名目誆騙客戶、慫恿客戶抓姦。

最高法院最新離婚判決,外遇有責方提離婚判准,此判例將影響未來裁判

一名人妻因與丈夫感情不睦分居,訴諸法律要求離婚。歷經多次審理,法院均認定她有外遇,過失責任較丈夫重,因此判決敗訴。 該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承審庭法官徵詢民事各庭統一見解,推翻了依循17年的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在婚姻破裂夫妻雙方都有責任時,不再需要比較誰的責任輕重,雙方均可請求離婚。此案最終判決准予離婚,成為最新的裁判離婚見解。 最高法院這一離婚判決,將對各級法院的裁判產生深遠影響。未來,若夫妻一方對婚姻皆有可歸責之處,雙方均可請求離婚,但責任較輕者可依法向責任較重者請求賠償,以資平衡。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離婚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可以請求離婚。然而,憲法法庭認為,這樣的規定會導致有責配偶無法請求離婚,剝奪其離婚機會,因此部分條文被判定違憲,應由立法機關修法。 但當夫妻雙方都有責任且難以維持婚姻時,誰可以提離婚訴訟?2006年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若夫妻雙方均有責,責任較重者不得請求裁判離婚,這樣的見解影響了各級法院的裁判。 此次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承審的一件離婚案中,妻子主張丈夫長達10年以上對她冷漠無問,兩人在2019年8月分居至今,已形同陌路。丈夫屢次對她進行情緒勒索、精神虐待等行為,導致她與他人交往,對婚姻失望至極。 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妻子兩度外遇,責任程度明顯較丈夫重,因此她無法請求判決離婚。然而,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民事第二庭採取了與2006年決議不同的見解,並徵詢其他民事庭的意見後,統一了法律見解。 經過言詞辯論,讓雙方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後,民事第二庭作出終局判決,認定夫妻雙方都有責任時,不需比較責任輕重即可請求離婚。此判決亦遵循了憲法法庭判決的理由,符合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的意旨。